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7天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在第一学期按时到学校财务室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同时带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日期和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对未经请假逾期15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籍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二年。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学习总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八条 三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或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自动将学习年限后延一年,直至5年,若5年还未达到毕业条件自动清除学籍。
第九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原则上在三年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都可以通过延长学习年限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30%。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上交项目成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可以补考一次,若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只能安排重修。
第十四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以高学分计。
第十五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凡在统招专科课程中,修读了与学生所参加专业计划名称完全相同的课程,并且获得及格的,可以到教务打该课程的成绩单,到自考办申请免考;凡学生在自学考试中,取得了与本校课程计划的课程名完全相同的课程成绩,可以持自考准考证、课程成绩单和成绩单复印件,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1.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2.在规定的时间内,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在规定的时间内,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1.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表:
成绩(Y) | 成绩等级 | 其他记分方式对照 | 课程绩点 |
95≤Y≤100 90≤Y≤94 85≤Y≤89 | 优 | A+ A A- | 4.0 3.7 3.3 |
80≤Y≤84 75≤Y≤79 | 良 | B B- | 3.0 2.7 |
70≤Y≤74 65≤Y≤69 | 中 | C C- | 2.0 1.7 |
60≤Y≤64 | 及格(通过) | D | 1.0 |
<60 | 不及格(不通过) | F | 0 |
2.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在一学期内所修读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例如:某学生期末参加了三门考试,分别为:①高等数学(4学分):87分——按上表换算为单科积点为3.6;②英语(3学分):84分——按上表换算为单科积点为3.2;③机械原理(5学分):90分——按上表换算为单科积点为3.8。 那么,该学生本次期末考试的平均学分积点为:(3.6×4+3.2×3+3.8×5)÷(4+3+5)=3.58。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综合测评和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第十八条 选课
1.学生入学的第一学期不实行选课制教学,行课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必修;在指定的某些课程中,学生可在多名授课教师中选择一名教师的课修读,在两周内实行选听,一旦选定不得变动。
2.每位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6学分,不超过32学分。
3.从第二学期开始,实行选课制教学。学生按照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预告,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听取导师的意见,由本人自主决定。学生所选各类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少于学院规定的最低学分数。
4.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学期的必修课、必选课和必考的各种资格证,学生必须修读或取得。确因重修课程太多或其他原因无法修完本学期的必修课,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教学运行中心,方可推迟必修课修读。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生至少应当选修6学分;专业选修课,学生至少应当选修12学分,学生多修的各类选修课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
5.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6.除必修课外,一门课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请学生在选课过后、开课之前一周非常注意自己的选修课课程表,没有提前一周公布选修课课程表的,一般属于停开课程。若学生没有按教务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选其他课程又没“退选”停开课程的,仍按本条第7款处理。
7.学生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选”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者,所耽误课时记为旷课,未参加的考试记为旷考。
第十九条 重修
1.凡补考不合格、旷考、舞弊、因学生未交试卷或作品而得0分、在免修考试中未得到规定分数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的所有科目一律重修。如重修考核不合格,允许再次重修直至合格。重修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与参加同时修读该门课程的学生一起排序计算。
2.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
3.重修课以随班重修为主,一门课重修人数较多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
4.必修课和必选课不合格又未能通过补考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和各类资格证考试不合格者可重新选定相关课程修读,选修后没有按期“退选”而未到课或旷考均只能重修,要补缴重修费。
5.重修费用,每个学分100元,重修期间所需其它经费学生自理。
第二十条 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3)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每期申请免修一门课程。
2.学生通过自学,可在提交该门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材料的基础上,在学期中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随期末考试进行)。凡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课程与正常修合格课程记分方法一致,其中平时成绩计平时成绩总分的85%。如果学生申请免修后,参加免修考试低于85分的,则需重修相应课程,不能通过补考获得成绩。
3.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了与本校教学计划课程名称完全相同的课程成绩,学生可凭准考证、成绩通知单和成绩通知单复印件,到教务处申请免考。免考后,成绩与自考成绩相同,绩点计算方法也与本办法所规定的计算方法相同。
4.在校学习期限达到两年,完清三年所有费用的学生,经过学校就业办审批外出实习的,如果与就业办审批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第三年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过程中无法返校参加学习,可以申请免修第三年所修课程。
申请时,学生要亲自撰写免修申请书,由学生所在单位签盖公章,附上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按照《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的要求,每个科目上交综合性、专业性较突出且与要求免考的课程在技术上有密切关联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作品一件。
作品要由学生所在单位对作品商业价值进行评价,在评价书上签盖公章。
凡是不适合上交作品的科目,学生可以自学相应教材,在工作过程中,用教材所述的专业知识对工作过程中所有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和解读,找到对应点和改进点,撰写出专项论文,交由学生所在就业单位进行初步评价,签署意见并在评价书上加盖公章。
学校组织专业教师对作品或专项论文进行分析,以答辩的形式,对所有申请免考的课程对应的作品或专项论文进行评审,按评审结果认定学生所申请科目的成绩,若学生作品评定为不及格,那么学生可以重新生产相应产品并上交合格产品,也可以申请重修获得成绩。
5.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两课、体育课、纯实验实训或理实一体化课程;
(2)第一学期课程。
第二十一条 缓考
1.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学生因重病或特殊原因(如父母、兄妹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必须到场处理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递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没有补考机会,只能申请重修,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记。
2.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该门课程不予记分,但须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办理补考手续并按规定参加补考,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补考
学生必修或选修而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符合补考条件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绩点以0.5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转专业规定者;
(五)无挂科、缓考科目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二学期申请,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往其它高校学习。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在校修读已满两年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四川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学生管理,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转专业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09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转学学生应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 转学的条件
1.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备案材料
3、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转入学校的教务处提交省教育厅。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③研究生转学的,由转出研究生院出具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研究生院章)。
(8)拟转入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院章)。
(9)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章)。
(10)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11)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12)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如若跨省,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第三十一条 转学学生学籍处理
转学学生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或第二学期开学初提交申请。
4、 转入学生原则上进入新专业的相同年级学习。
5、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住宿和教学安排,教务处及时将重新编班后的转学学生名单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学院,并做好转学学生学籍异动工作。
6、 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收取。
第三十二条 转学学生课程修读管理
7、 转入我校学生所在学院应加强对转入学生的教学管理,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完成学业。
8、 转学前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应按照新专业培养计划随低年级进行跟班补修。
9、 转学后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必修课程如与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相同或相近,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只对当学期开课课程提出申请),由课程所在学院认定。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院长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准复学。
第三十八条 一学期内,必修和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学科达到四科及以上、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组织作弊、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扰乱考场秩序、二次作弊和协助他人作弊的,若为二、三年级学生,直接降级到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为一年级学生,则在下一个年级入学后,降级到下一个年级的相同专业学习。
1.学生按下一年级同学所交学杂费的80%交纳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年实际执行标准乘0.8算)。
2.若降级后所在教学班开设与上届名称完全相同的课程,如果降级学生已经取得学分,可以申请将上届考试成绩作为成绩而不再参加学习和考试。
3.降级学生必须完成降级以后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作为下一届学生毕业。
4.学生在校期间,若经过两次降级仍需再降级时,以劝其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2.因病应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5.经过两次降级的学生,按本规定仍需再降级。
对学生按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退学学生由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一般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并取得学校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的学分,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 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期满时,已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选修课程,未能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但取得了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公共体育课未取得学分者,作结业对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结业离校后的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学生应在结业离校之前向所在院(学院)提出重修或自学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修。
第四十五条 在本校取得学籍学习一学年以上(含一年),或学习年限期满,但未能取得规定学分的90%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开始执行。本规定与《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不一致的,以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退役军人及社招人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