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预防各类不良教学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师或学生受到伤害,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学校或个人财产遭到损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言行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事故情节、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责任或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责任或失误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责任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日常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四种类别。
第二章日常教学类
日常教学类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凡属下列现象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课堂教学、实验、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邪教、迷信、淫秽、低级趣味或其它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由于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三)教学过程中煽动学生不良情绪,影响学校稳定;造谣惑众,散布损害学校声誉或有辱他人的言论,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四)教师上课前喝酒,损害人民教师的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五)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六)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或无故缺课;
(七)教师应当于上课前5分钟到教室和实训室作好上课准备,凡上课时间内没有准备好教案、课件、教学进度表、学生点名册和教材就上课,或虽准备了这些东西,却没有调试好使用的设备,造成上课时间被耽误;
(八)教师无故造成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或提前下课,时间达到5分钟。超出5分钟的部分,按超出时数累计处罚。若累计超出十五分钟以上,以旷工一天论处,并因其可能不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而建议人事部门进行调岗;
(九)上课时间内,播放与当堂教学内容无密切相关性的音视频,达到5分钟的。超出5分钟的部分,按超出时数累计处罚;
(十)上课或实践教学中,因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和安全措施不落实,教师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
第六条凡属下列现象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不良影响 ;
(二)教师将个人不良情绪带入课堂,将学生作为发泄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失误停课或缺课;
(四)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由于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较重伤害、较大财产损失或其它较为严重后果;
(五)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学生选课不力或学生选课未按时落实,大面积影响正常教学的安排或进行,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
(六)教师擅自找人替代授课;
(七)教师未按课程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未完成本学期所授课程内容80%以上教学进度的;
(八)教师无故造成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或提前下课,时间达到3分钟;
(九)上课或实践教学中,因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和安全措施不落实,教师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十)教师擅自变更教学时间和地点的;
(十一)没有正常理由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的。
第七条凡属下列现象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由于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验活动中受到一般性伤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
(二)教师不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正常教学管理造成负面影响或产生较严重后果;
(三)教师未按考试大纲、教学进度表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无法合理解释;
(四)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
(五)教师不按规定检查到课率,不填写考勤单或填写严重失实;或对旷课已达到三分之一课时的学生不记载、不上报,造成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参与考试;
(六)教师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或提前下课;
(七)教师无教案上课,或在上课中教授内容严重背离课程标准要求,延误正常教学进度;
(八)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背离原定的教学进度,无法合理解释;
(九)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布置的作业中,有严重的知识性错误,知错后未及时纠正;
(十)教师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引起学生投诉的;
(十一)教师不按课程标准要求布置并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批改量严重不足,造成学生无平时成绩或平时成绩严重失准;
(十二)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教师上课时衣着和装扮与教师身份不相适宜(如着装不当,发式或发色怪异,男教师戴耳环,衣冠不整,穿背心、拖鞋等);或上课抽烟;或无正当理由坐着讲课;或在授课过程中通讯工具产生响铃等其它与教学无关声音;或在授课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
第三章教学管理类
教学管理类事故是指由于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教学事故。
第八条凡属下列现象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数据、学生学历、学籍、成绩单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二)对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三)有意谎报或假报任课教师职称、上课课时数或相关课酬系数,造成学校酬金损失。
第九条凡属下列现象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由于责任心不强,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数据、学生学历、学籍、成绩单等各类证书、证明;
(二)对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未能及时了解和妥当处理,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三)未及时报送教学必备信息,如教材、学生选课信息等,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进行和教学秩序;
(四)由于责任心不强,随意上报、误报任课教师(主要指兼课教师)职称、上课课时数或相关课酬系数,造成学校酬金损失;
(五)在教师聘用、考试大纲、教学进度表、时间考核大纲下发和核准、教学任务分配、教学任务书上报或审定、教室安排或考场准备等方面,事先计划或安排不周,导致相关教学活动被迫取消,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六)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或教学进度,产生负面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
(七)频繁调整课程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八)所下发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或内容和要求频繁改动,造成执行单位额外工作负担或混乱;
第十条凡属下列现象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擅自变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
(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三)未及时更新或更改教室课表,误导巡视的领导、教学质量监督控制办公室成员或校外参观者,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教师聘用、人考试大纲、教学进度、实践考核大纲下发和核准、教学任务分配、教学任务书上报或审定、教室安排或考场准备等方面,事先计划或安排不周,导致相关教学活动延缓、改期,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的进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五)未及时组织预订教材,或延缓、漏订教材,导致学生无教材上课;
(六)擅自动用教学设备从事非教学活动,对正常教学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七)因排课不当造成授课时间、地点冲突,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章教学保障类
教学保障类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保障与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保障不力而产生的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现象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停电、停水、教学楼锁闭而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并无法及时恢复,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二)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车不正点或无班车,大面积影响教师按时上下课;
(三)由于人为原因导致重要或关键设备丢失或损坏,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凡属下列现象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相关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或实验室门,影响正常上课;
(二)对损坏的教学设备不及时报修或报修后人为拖延处理,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及时清扫和整理,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教材采购不及时,或未采取积极措施弥补非人为的教材短缺或出版、印刷延期,造成学生大面积无教材上课。
第十三条凡属下列现象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多媒体教室、语音室或其它教室的教学设备或工具不能正常使用,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或补救,影响了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教室无粉笔或黑板擦、电灯不亮或缺少其它必备的教学设施或工具,未能及时纠正,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三)教室、教师休息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
(四)教材采购不及时,或未采取积极措施弥补非人为的教材短缺或出版、印刷延期,造成部分班级无教材上课;
(五)教学楼上、下课铃声不响或错响,未能及时纠正,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和教学有关的负面事件,可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凡经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负面事件及相关的事故级别,将和上述各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如教学事故发生,套读本科学院上报教学质量监督控制办公室;如教学事故发生在学校级或国家考试中,教学事业部须及时上报副校长。相关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事故责任人和旁证人员须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套读本科学院为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单位。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处理后,所有相关资料,如《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个人情况说明、相关证据、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七条三级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如主要责任人为兼职教师,由套读本科学院在当月课酬中按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如主要责任人为本学校教职员工,当月绩效考核为不达标,给予一定范围或全校通报批评,罚款20-50元。其他责任人须在内部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十八条二级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将在全校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如主要责任人为兼职教师,由套读本科学院在当月课酬中按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力度在三级教学事故基础上增加一倍。如主要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员工,当月绩效考核为不达标,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罚款50-100元,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其他责任人所受处罚原则上应相当于三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到的处罚。
第十九条一级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将在全校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如主要责任人为兼职教师,由套读本科学院扣除当月全部课酬,并予以解聘。如主要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员工,当月绩效考核为不达标,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除名处分,罚款150-500元。
如一级教学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学校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甚至解聘。
第六章等教育自学考试听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学校要求各级管理干部和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教师之间应坚持互相学习、共同探讨教学和科研工作,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具体要求如下:
一、听课次数
1.套读本科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查课4次(每月1次)以上;
2.套读本科学院辅导员每学期听课8次(每月2次)以上。
3.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16次以上。
4.普通教师每学期听课8次以上。
5.新教师助教期间要跟指导教师随堂听课;指导教师每学期听所带年轻教师上课每学期8次以上。
二、听课时间及检查范围
1.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
2.听课范围包括理论课、实验课、习题课、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
3.重点检查教师课前备课是否充分,所带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时、按计划讲授;
4.教师授课内容是否熟练,教法是否得当,因材施教情况如何;
5.学生到课率、课堂纪律及学习态度;
6.多媒体等教学设备是否正常。
三、组织管理
1.套读本科学院领导的听课由本人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听课后所填写的填写《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听课记录表》、《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于当日交套读本科学院汇总。
2.各任课教师及辅导员等听课由套读本科学院自行安排,听课后将所填写的《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听课记录表》、《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交所在套读本科学院保存,保存期三年。
3.套读本科学院随时了解听课的情况,加强督促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沟通,提出改进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套读本科学院要主动加强对听课工作的安排与管理,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第七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师德师风建设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建设,树立和营造良好的师德风范和育人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建设一支遵纪守法,爱国爱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创新意识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应当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以下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为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献身教育,爱岗敬业。要明确时代赋予教师的责任和使命,愿为国家和民族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做到敬业、乐业、勤业、精业,在平凡的教学、科研岗位上勤奋耕耘,甘为人梯,无私奉献,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已任。
3.教书育人,循循善诱。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之中,遵循“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教学有纪律”的原则,自觉将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联系起来,既教书又育人,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治学严谨,开拓创新。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谨治学,崇尚真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大胆摈弃落后的教育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实践“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突出教学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启发性,积极推进教学和科研工作改革与创新,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手段,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5.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严以律已,公正廉洁,诚实守信,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妥善处理教学中的各种问题;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6.团结协作,共同进步。树立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学校荣誉的意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团结协作,胸襟开阔,尊重同志,相互支持,互相学习,合作共事,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在优势互补中,共同提高。
7.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履行教师职责,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刻苦钻研业务,力求精益求精,在专业上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教到老,学到老。努力承担和认真完成教专业研任务,在授课、批阅作业、复习考试、实验、实习、实训、阅卷及答辩等教学工作中,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8.修身养德,完善自我。积极参与师德师风建设实践活动,经常进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等自我教育,不断增强师德修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努力提高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塑造良好的师德风范,做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导师和引路人。
第二条教师不得有下述违反师德的行为:
1.向学生宣传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宣传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学校的稳定、发展与声誉;在学校传播宗教。
2.在学生面前贬低其他教师,导致他人的威信受到影响。
3.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泄题泄密,获取私利。
4.在教学、指导实验、实习、实训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
5.参与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对他人违反教学规范及学术道德的错误有纵容、包庇等行为。
6.在教学过程中,迟到、无故缺课、私自调课、提前下课、请人代课。
第三条教师有违反上述师德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同时也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违背师德行为的教师在两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评聘。